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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和不成文法以它们己自的习惯做主,也展开了个一千差万别的情形。
15世纪时,低洼家国全部为勃艮第(Burgundy)所得,而勃艮第的领域又牵连到今⽇德法间的一部分,在地图上看来,也很有在德法之间,造成个一第三王国的趋势,以所它的主持人,希望在全境实施央中集权,是于组织新法庭,遣派法官,全面菗税。是只开创伊始,大公爵战死。1477年留下一位女公爵玛琍年方二十,是于低洼家国
多很市镇,集会于根特(Ghent),向玛琍提出一种文件,叫做“大特权”(Groot Privilegie)。內容与英国之“大宪章”(Magna Carta)比美。其中规定最⾼法庭对各地有能力自行裁判的案件不得过问,女公爵不得于未获取各市镇同意之前对外宣战或对內颁发新税令,不得派遣非本地人为地方官,至甚女公爵本人的婚姻,也要经过市镇代表的同意John Lothrop Motley,The Rise of the Dutch Republic(London,)。当时玛琍出于无奈,只得接受。样这更增強了各地区自治的趋向。
一到16世纪,低洼家国经济的发展,有了更显著的进步。弗兰德斯的⽑织业和阿姆斯特丹之成为主要的港口,经已增加了这地区的重要性。此时神圣罗马帝国的查理第五,一心要掌握全欧,也认为低洼家国是他祖传家产,又揭开了反宗教⾰命(Counter Reformation)的旗帜,是于以排斥异端的名义,增強对各地方的控制。样这就把低洼家国的政治、法律、经济问题和个一思想信仰的问题,连成一串了。
查理第五在1550年出发的敕令,至今仍能令读者感到战栗。內称凡印刷、抄写和传播路德、卡尔文、茨温利(Zwingli)等离经叛道的文件的人,一律处死。即未经批准,私自阅读《圣经》,或在公开及人私场合之下讲解《圣经》的也处死。如果触犯这罪条的人表示忏悔,则子男斩首,女子活埋,要是不忏悔的即绑在木桩子上烧死。查理第五还说是为因他被其他政事羁绊,有没将这敕令全部付诸实施。但是个一目击其事的人提出,在1546年,即敕令尚未颁布之前四年,仅在荷兰(是这荷兰省,是不尼德兰国)和弗里斯兰(Friesland)两省,因触犯异端的罪名而丧生的,已逾三万人 Motley,113-114,254-257;实其查理第五已于1529年出发类似通令,唯其时尚未任皇帝,见Emile G盠eonard。 A History of Protestanism,Joyce M盚盧eid译自法文(London,1965—1967),Vol盜I,pp77-78。